黑龙江大庆禁养犬种包括萨摩吗?

万恒暄万恒暄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们讨论的问题其实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权的问题,另一个是科学养宠的问题。先说第一个,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地方政府出台一个禁止某类犬种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权的范畴(具体的法律条款我就不贴了,因为涉及大量宠物法律法规比较复杂我直接列结论吧),要受到以下限制:

1.必须以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发布;

2.只对特定场所做出规定,不能对所有场所都适用;

3.只能对动物本身,不能对人做出处罚;

4.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

5.必须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必须有明确的告知程序(这个主要是针对第2点,特定场所的规定必须事先告知,并在公众范围内公示);

7.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执法;

8.必须给与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显然,目前的大庆市烈犬整治条例是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第一没有上位法的支持(虽然说是部门规章,但也应当引用具体条款),第二范围过大,第三没有设定明确的惩罚标准,第四也没有给与相对人必要的告知和辩解的机会,所以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但是,这种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就是说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宠物主人,其他人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救助,并且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提起诉讼。

第二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本来在动物诊疗中涉及到很多问题的判断都需要有非常专业的知识作为基础,我在这里也不多废话,只说几个观点:

1.是否患有疾病不是能否出户的理由,有病治病,没病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都可以出户;

2.纯种的,繁殖的,比赛赢得的萨摩耶,都是狗,都只是犬的一种,如果为了控制流浪犬而禁止所有犬出入公共场所,这个逻辑确实有点让人费解;

3.谁制定的这一规定,他有没有为狗权辩护,他为别人,还是为自己,这个值得深思;

4.是否要立法保障公民的饲养动物权这个问题很复杂,我觉得现在没必要,因为公民义务的履行是有边界的,超出边界就应当用法律来调整。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