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动物检疫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检疫的动物名录和检疫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并公布; 二、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以及动物产品运输、贮存、销售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畜牧业生产档案,记录畜禽品种品质及产量、饲料使用、疫苗注射、消毒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具体检疫申请手续如下:
1. 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调运动物及其隔离场所时,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进行检疫时,应当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印章,并经检疫人员签字。
2. 动物或者其产品需要跨省(区、市)调运的,调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受理申请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运输动物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及有关单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颁发《出县境动物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督促承运人按照规定做好防疫、消毒等工作;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报材料 动物检疫申报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四、办理程序 接件—审核—验车(船)—检疫——出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当日核发《出县境动物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0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