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拉多得犬瘟?
拉布拉多是天生的工作材料,它们性情温和,对人忠诚,具有很强的心理素质,这些优秀品品得益于它们从小接受严格系统的训练。不过,据媒体近日报道,山东东营的一只拉布拉多牧羊犬却在训练期间突然出现咳嗽以及发烧症状,送医后确诊患上犬瘟热,经救治75天后不幸病逝。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只拉布拉多从开始患病到不治身亡,主人都未能和它见面,更别谈陪同治疗。
事实上,这只不幸的拉布拉多并不是史上第一只患上犬瘟热的名校犬。南京农业大学的一条名叫“悠悠”的拉布拉多犬2012年也曾确诊患上犬瘟热,后经治疗无效去世。同样是纯种名犬,同样是在知名学府患病,“悠悠”生病期间南京农业大学校方为什么未能与其见面,原因却未指明。
根据媒体报道,这两所高校的宠物所属单位均称并无义务照顾学生宠物。此话怎讲?既然是学生的宠物,那当然就是与所在的大学生有关系,属于私人财产。可高校既然允许这些宠物存在,那就表示认可学生私人财产的存在。既然是认可的学生私人财产,那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包括在私人财产受到损害时,高校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拉布拉多“小飞”不幸患犬瘟热身亡,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群众的声援:有人认为,既然拉布拉多是名校生,名校应负有监管责任;还有人认为,既然是学生私有的宠物,那么法律应该给予保护。然而,责任在哪一方,法律应当如何保护私人财产,这些问题的答案还不明了。
从现有情况来看,拉布拉多“小飞”之死,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所涉及的三个方位,都还存在争议。其一,学校有无管理职责?其二,私有人在法律上对动物是否具有所有权?其三,若动物属于私人财产,又该如何保护?
从传统习俗和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动物主人之间可能形成一定的管理关系,不过,在现行法律上,学校似乎无须承担任何特别义务。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并没有列举“饲养动物”类型。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饲养动物”也没有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学校似乎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特别的饲养管理动物义务。
而私一个人对动物是否具有所有权,直接关系到高校应否承担保管义务。按照德国民法的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家养动物中的犬属于其所有者”。根据这个原则,德国民法典制定了相关所有权的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私人对合法取得的动物,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社会福利考虑,法律又规定了所有人负有特别饲养管理的义务。该义务究竟是行政义务亦或民事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尚不明确。
从现行法规来看,一旦私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山东省养殖场疫防治条例》规定:“犬疫由防疫主管部门进行强制预防。”拉布拉多牧羊犬之所以得不到救治,是因为其病症发生在非接种期和无免疫期,不属预防性接种范围。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牧羊犬患有其他疾病,如痢疾等,则应送地方兽医防疫机构治疗,费用也须由地方医疗单位负担。
其实,从长远来看,如何完善相关立法,确立学校对学生的私人宠物保护义务,更有利于保障私权。若拉布拉多小飞是他人的私人财产,他人可以给它喂食,也可以不让它吃,同时,一旦它影响到校内其他人的正常生活,人也可以对它管教。